Monday, August 16, 2010

正常人被强送疯人院案频发引关注 相关立法迟滞

  已明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精神卫生法》,至今仍未提请审议。此间,利用强制收治约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知情者介绍,尽管利益博弈颇多,致使立法进程迟滞,但保障被送治者的权利,避免正常人被强送疯人院的恶性案件再次发生,是今后的立法方向。

  精神病强制收治程序亟待规范

  □本报记者 刘 炜

  “我们应警惕,正常人会被家属送进精神病院;我们更应警惕,公权力能轻而易举将一个健康人遣送精神病院。现在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只有法制。”在8月7日举行的“精神病与行政强制收治立法研讨会”上,中国律师观察中心负责人赵国君如此向记者表示。

  赵国君所说的“法制”,是指《精神卫生法》。记者了解到,该法起草已逾25年,至今尚无明确出台日程表。

  近期预计能出台的《行政强制法》或许能给《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提速。精神病强制收治是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一种,长期以来,缺乏相关规范限制。而《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无疑能为其打下程序法制的基础,相关细化工作也会容易许多。

  自草案起草以来,精神障碍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以及利用强制治疗等规定约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而如何依法收治真正需要治疗的精神障碍者,同时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直是《精神卫生法》起草过程中的焦点。

  然而,强制收治背后更敏感、更复杂的法律、医学标准的相互关系,以及相关利益博弈,致使立法进程迟滞。

  无序的强制收治

  5月28日的一则报道,以略带戏谑的方式,揭开了这场博弈的面纱。当日,一则“精神病院未经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的报道,从中国警察网被迅速转载。因正常人被当做精神病人送进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的案例屡屡发生,严重侵害当事人人身自由,因此,该报道一发布即引发热议。

  尽管当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发出了紧急辟谣,表示“个别媒体作了不准确的报道”,但争议并未就此停息。

  辟谣称,精神病院的收治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对有触犯刑法行为、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精神病院才可以接收;所收治的必须是法定对象,对没有触犯刑法行为的普通精神病人,一律不得接收。

  对此,与会专家普遍提出质疑。会方提供的一份“近年来部分强制收治案例”材料显示,今年4月9日,湖北十堰市市民彭宝泉因拍摄上访者,被送进精神病院。面对舆论压力,当地警方最终拿出了“强而有力”的证据证明彭宝泉确有精神病:第一,彭有精神病史;第二,彭当日在派出所里满嘴胡话。

  但是,彭宝泉被警察送入精神病院的程序,还是令人质疑:强制收治前,并未征得家属同意;在被送进去后,也没有通知家属;在家属得知此信息后,一周内不准其家属前去探望。

  而发生于2008年7月1日的“杨佳袭警案”,在对杨佳母亲王静梅做精神病强制收治时,程序上同样存在极大瑕疵。

  会方材料显示,王静梅在“住院”期间,一直没有做精神鉴定,一人住一间不到10平方米的小病房,里面只容下一张床和一张桌子。直至杨佳被最高法院裁定核准死刑的前3天,王静梅才被有关部门从北京安康医院接出,前往上海与杨佳见最后一面,自此告别“精神病人”的生活。

  两案起因不同,但在某些方面却具有惊人共性:强制收治的法学、医学标准是什么?模糊不清;强制收治应当遵循什么必要程序?几乎为零;被强制收治后,可采取哪些途径进行法律救济?在相关法律、法规里,并无详细规定。

  法学、医学标准模糊

  首当其冲的是标准问题:严重到何种程度的精神病患者需要强制收治?甚至,是否精神病人需要被强制收治?这在法学界、医学界,并未形成一致意见。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海涛感觉实践中一片模糊。“在我看来,并没有一个严格的规定,几乎任何类型的精神疾病,都可能被强制收治,包括抑郁症、情感性障碍,以及人格障碍,甚至是网瘾。去年11月,由北京军区总医院牵头制定的《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将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病诊断范畴。

  黄海涛原本是一名商事律师,一次偶然的机会,她代理了一起正常人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的案件,促使她投身对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的关注之中。

  该案发生于2006年,深圳人邹宜均,被家人以近似绑架的方式,送入精神病院,并被禁锢长达3个多月。后在黄雪涛等人的帮助下,才得以逃脱并提起诉讼。

  该案中,精神病医院坚称“谁送进来的,我们医院只对他负责”,对于律师提出的人身自由、通讯权、会客权,院方表示需要征得送治人同意。黄雪涛认为,出于非医学理由,对邹宜均的人身自由、会客自由、通讯自由实施限制,实际上是合谋对邹宜均实施非法拘禁。

  邹宜均缘何被送入了精神病院?院方是否是在得出邹宜均为精神病人的前提下,方才作出强制收治的决定?

  有心理学研究背景的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黄凯平指出,尴尬的地方还在于,精神病学界目前对精神病的认识还非常幼稚,精神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仍然是一个谜。它并不像其他疾病(如肺病)一样有坚实的科学基础,很多精神病人无法找出其器质性的病变,医生也无法通过脑电波、细胞递质、基因等生物学上的客观指标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

  “目前,既没有普遍有效的药物,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疗法,甚至没有一个医生有足够的把握说,他能治愈精神病。这种无知,要求医生保持极大的谦逊,精神病人这个标签不能随意贴。不经谨慎诊断就断定谁有偏执型精神障碍,需要强制收治,这明显缺乏精神病学常识,也缺乏基本医德。”黄凯平说。

  但实践中,对于是不是精神病人的判断标准,却又往往极为粗糙。

  程序尚待厘清

  标准之外,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是程序:强制收治,是否需要先通过法院裁决?事后的法律救济途径,该如何规定?

  据了解,我国法律并未就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而今,民政、卫生、公安、共青团、残联等多个系统,都有自己的精神病院,因为多头领导,精神病院的管理也非常混乱,即使是未经法律程序的收治,各地医院也没有明确而统一的程序,全由精神病医生个人把握。

  风险不言自明。一旦精神病医生水平不高,把握不准,或者不负责任地违背个人意愿,将不是精神病人的人强制收治,每个人都将受到被强制收治的威胁。

  黄凯平曾撰文指出,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基本上只要家人或单位愿意出钱,精神病院都会收治,根本不在乎送进来的是不是精神病人。

  对此收治乱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教授杨小君曾对媒体表示过他的担忧。他认为,任何人都无权强制送疑似精神病人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如果亲属在其中受益,那么由亲属单方决定精神病人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对“精神病人”而言,未免欠缺公平、过于草率了。

  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规定:“没有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治疗;一个人只有在因精神病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其精神病是严重的并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时候,才可经过法定的程序将他非自愿地收住精神病院。”

  然而,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给强制收治大行方便之门。通知将“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列为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致使“被强制收治的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后机会也被剥夺了”。

  “如果你被送进精神病院,你会承认自己有病吗?如果你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拒绝治疗,精神病医生就说你没有自知力,可决定对你强制治疗;如果你反抗,会被医生视为躁狂的特征;如果你诉说遭到了不公正对待,医生会认为你病得不轻,已经有妄想、幻觉了。”黄海涛说。

  在邹宜均案后,黄海涛又陆续接了不少强制收治案例。回顾这些案例,黄海涛表示,大部分的案件里,最终当事人被强制收治,依据的都是这条规定,“拒绝接受治疗,也就是说,当你说你没病的时候,你就缺乏自知力,就应当被强制收治。”

  出院问题,也面临着类似困局。黄海涛称,实际操作中,因为将当事人视作精神病人,医院通常是谁付款、谁将当事人送进来,就对谁负责。而一旦付款者、送至人不同意出院,几乎也就无法出院了。

  因为无法说服送至人,黄海涛在自己代理的一个案件里,打110把民警找了来,但饶是如此,精神病院依旧不放人。于是,黄海涛找到法官,一起拿着传票到精神病人库里搜索,检索病人名单。“没有成功,我们把所有广东省的精神病院都搜索了,没有找到,因为病人可以被匿名住院。”黄海涛说。

  保障被送治者

  的权利

  而今,立法的缺失,让黄海涛不得不对每一个条例、规章都十分小心。她期待立法能提速,在《精神卫生法》出台前,“只要是精神病领域的文件,我都不敢去轻视,甚至是会议纪要,都可能成为一个强有力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依据。”

  而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在非自愿性住院治疗、部门之间权责分配等多个方面仍然存在较大争议,该法在短时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仍有难度。

  不过,亦有知情人士认为,该法不能如期出台的原因,在于草案过多地关注医疗技术问题,而对于精神病防治中涉及的人身自由强制,经费保障,政府、社会、家庭责任分配等诸多核心问题并未涉及。

  记者了解到,全国性精神病强制收治立法迟滞不前,但地方性相关立法却如雨后春笋般萌芽。2010年7月19日,武汉市发布《精神卫生条例》,成为继上海、北京、宁波、杭州、无锡后第六个拥有地方精神卫生法规的城市。该《条例》强调对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保护,并对强制送治以及治疗过程中的约束措施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

  《条例》规定,对于自愿接受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当其要求出院,而医师认为暂不宜出院的,须向其本人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说明理由;若本人坚持要求出院的,在本人及监护人或近亲属签字确认、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后,应该准许出院。

  而在精神障碍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时,公安机关在对精神障碍者或疑似精神障碍者强制送治时,需先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认其在案发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随后方可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强制治疗,并需通知其监护人。

  对于《精神卫生法》的未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主任孙学礼介绍,《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在法律层面,有由司法机构介入、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规定。

  “此举旨在以规范的流程,保障被送治者的权利,避免正常人被强送疯人院的恶性案件再次发生。”孙学礼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则为《精神卫生法》草拟了一份“《精神卫生法》非自愿住院规定的建议稿”。他强调,由于强制收治的实施,构成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精神卫生法》应对其适用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并且引入社会、司法的干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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