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陈忠林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智库专家等,主要从事法学基本理论、刑法基本理论与实践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此次刑法修正规模最大,关注度最高,涉及刑法总则内容,涉及到我国刑罚结构的整体调整
■此次修正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新中国刑事立法史上第一次将人的生命置于纯经济性利益之上,使“人命的价值不如金钱的价值”、“人头不如石头(文物)”成为历史
■修法背后,取消死刑范围争议较大,废除组织卖淫罪死刑未被采纳
■醉驾、飙车入罪后,如何来区别适用此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出台司法解释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法的背景是什么?立法背后经历了哪些争议和法条的取舍?在刑事法律发展中有何历史意义?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欠薪醉驾飙车入刑以及社区矫正入刑背后有哪些深层含义?……成都商报记者专访我国刑法学界权威专家进行权威、深度解读。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就刑法修正案(八)诸多亮点,专访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刑法修正案(八)修正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专门征询过陈忠林教授及所在法学院的意见和建议。陈忠林教授也多次参加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征求意见的专家座谈会,提出诸多意见和建议。
立法背景、特点及意义
1成以上条文修改,
处罚力度首次“做减法”
成都商报:从宏观上看,此次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陈忠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此次修正主要有两个动因:一是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正;二是为了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成都商报:从总体上看,此次刑法修正具有哪些特点?
陈忠林:刑法修正案(八)是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规模最大、最吸引社会关注的一次刑法修正。
此次刑法修正规模大,不仅体现为修改刑法条文的总数占了现行刑法条文的10%以上,在数量上超过了以前七次刑法修正的总和;而且该修正案第一次涉及刑法总则的内容,涉及到我国刑罚结构的整体调整。
此次刑法修正一方面取消了部分犯罪的死刑,规范了被判处死缓的人减刑、假释后的实际执行期限,调整了数罪并罚的刑期,以及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一些刑罚规定,使我国刑罚结构更趋合理;另一方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加重了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累犯的惩处力度,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醉酒驾车、飙车等新的犯罪,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成都商报:此次刑法修正对以后的刑法改革有什么意义?
陈忠林:第一次对处罚的力度不仅做了加法,而且做了减法,对今后立法时更加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理解刑法作用的范围,构建合理刑罚体系都有参考意义。
取消部分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首次将人的生命置于纯经济利益之上
成都商报:为什么要废除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
陈忠林:在此次刑法修正中,最吸引社会关注的是有关死刑适用的规定。在死刑适用方面,此次刑法修正一方面取消了盗窃罪等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严格限制了对已满75岁的老年人适用死刑的范围。另一方面针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威胁公民生命的犯罪,增加了可以适用死刑的规定。在修正内容方面,调整死刑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的条文占了三分之一以上;被取消适用死刑的罪名,接近现行刑法中可以适用死刑的全部罪名的五分之一。
此次刑法修正废除部分死刑罪名首先是为了表示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人的生命具有其他任何利益无法比拟的重要性。
为了尊重人的生命,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07年我们将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有关部门专门制定了适用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此次刑法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新中国刑事立法史上第一次将人的生命置于纯经济性利益之上,使“人命的价值不如金钱的价值”“人头不如石头(文物)”成为历史,是我国刑事立法向“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最宝贵的”“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这一人类基本价值的回归。
有人建议废除组织卖淫罪死刑
成都商报:此次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立法背后经历了怎样的争论?
陈忠林:总的来说,对于国家应慎用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在立法层面的意见基本一致。但对于具体限制死刑适用的方法和范围,在专家层面和立法层面都存在不同的意见。
比如,我个人认为,慎用死刑,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最佳方法不一定要表现在条文的内容上,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这一目的,不仅可以在保留死刑相关威慑力的前提下,实际减少死刑的适用,同时也可以减少社会争议,促进社会和解。
除了限制死刑的途径外,在废除死刑的范围问题上,即具体应该取消哪些死刑的问题上,人们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比如,在讨论过程中,有不少人提出了应该废除组织卖淫罪死刑的问题,但最终没有被采纳。
醉驾、飙车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区分醉驾、交通肇事罪等,应出台司法解释
成都商报:醉驾、飙车入罪是否合理,将会对社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陈忠林:在醉驾、飙车入罪问题上,不少人认为,运用现有的拘留15天,扣证六个月等行政处罚方法,已经足以制止醉驾、飙车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之所以对醉驾、飙车入罪,按照立法者的设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民生的关注,这一规定的实施应该对醉驾、飙车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起到威慑遏制的作用。
成都商报:醉驾、飙车入罪后,如何来区别适用此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陈忠林:交通肇事罪必须以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醉驾,飙车罪的成立则不要求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醉驾、飙车是一种用刑法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过,醉驾、飙车具体的标准及执法,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恶意欠薪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体现刑法不得已原则 仍需慎重适用
成都商报:“恶意欠薪”入罪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陈忠林: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现象有越演越烈的趋势。考虑到这一现象严重损害农民工等社会群体的利益,威胁国家构建和谐社会,这次立法才有了这样的规定。
成都商报:欠薪行为本是民事违约或违法行为,现在提到刑法的高度,这是否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如何准确适用?
陈忠林:我认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经不是走民事程序就能解决的民事法律问题,而是一种利用劳动合同进行诈骗的问题,不仅不违刑法谦抑性原则,而且还是刑法不得已原则的体现。至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在运用民事诉讼方式能够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规定的司法适用,特别要注意结合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和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来理解,只要还能用其他方式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就不能适用刑法,否则就违背了刑法第5条和第13条的规定。
社区矫正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二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社区矫正入刑是进步也带来难题
成都商报:刑法首次引入“社区矫正”,将对管制的执行产生怎样的实际意义?
陈忠林:这次管制刑增加社区矫正的内容,既是我国刑法有关管制刑执行制度的进步,也给管制刑的实际适用带来了难题。
一方面,说它是管制刑的进步,因为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的情况下,这既是一项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防止服刑人再度实施社会危险行为的有力措施,也是一项有利于服刑人复归社会,促进服刑人真心改造的措施。另一方面,说它给管制刑的实际执行带来一定的难题,是因为我国目前的社区制度尚不完善,许多地方的社区组织也不健全,在这些社区执行管制刑,就不仅起不到利用社区矫正服刑人的作用,也无法有效防止服刑人再度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对服刑地的社区不健全就不判处管制而判处拘役,显然对被告人不公平。
总之,我认为,在刑法中作出这一规定具有促使相关法律规定出台的目的,也是为相关法律出台后管制刑的执行做准备。
成都商报:“社区矫正”具体怎么操作,现在是否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社区矫正法》?
陈忠林:就目前而言,社区矫正的难点在于目前我国各地的社区发展很不平衡,国家也没有统一的社区制度。鉴于司法解释无法解决社区制度问题,制定统一社区制度的《社区矫正法》,应是当务之急。
75岁老人免死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罚人道主义表现 老年人犯罪不会激增
成都商报:网上流传“君子报仇,75岁不晚”,此规定是否会造成老年人犯罪急剧增加?
陈忠林:我认为此规定不会造成老年人犯罪激增。这不仅因为年满75岁的人在智力、体力方面都会大大减弱,同时,一个人一时的犯罪动机几十年后一般也不会强烈到还能促使他去试试足以判死刑的犯罪的程度,何况刑法规定还保留了一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况,仍然可以适用死刑的保留条件。
成都商报:这一规定有何重大意义?
陈忠林:这一规定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同时也是发扬尊老扶幼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尊重公民生命权,发扬刑罚人道主义的一种表现。
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 实习生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