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系列“决定”提出,对于故意伤害、流氓、强奸等七类犯罪行为,应当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具体来说:只要情节严重,即使《刑法》规定不判死刑的,也可以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而这些犯罪分子的上诉以及检察院的抗诉期限,也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日缩短为3日。
之前的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新设了包括盗窃罪在内的七个死刑罪名,均与经济类犯罪有关。
据邱兴隆回忆,他的老师高铭暄曾在相关会议上提出反对意见,称中国自古以来“贼无死罪”,但无人理睬。相关机关认为,要以重刑遏制经济犯罪发案率,这种观念引申出后来耳熟能详的老生常谈:“司法工作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此后死刑罪名不断增加,截至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新增死刑罪名48个。目前,现行刑法中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多达68个,其中44个为非暴力犯罪,当中又有17个属于经济犯罪。
后来有文件显示,“严打”第一年即有死刑案例2.4万个。死刑门槛甚至低至“抢劫一个苹果”。死刑以下案例以百万计,全国各大监管场所人满为患,新疆和青海专门在大漠戈壁中建造了两所监狱。
早在1983年,首次将“依法治国”概念引入党内文件的某知名法学家等10名法学专家联名给中央写公开信,认为“严打”正在破坏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对滥用死刑提出异议。此事成为政治事件,邱兴隆后来听到了对这10名学者的通报批评。
一直传达到高校基层党支部的通报批评,无疑传达出一个明确信号:既定政策不容质疑。
96个死刑犯
1993年3月,邱兴隆认识了一个叫苏辉峰的年轻人。邱兴隆还记得,苏辉峰来自河北省栾城县,自幼父母离异,之后浪迹社会,成年之前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当时又因盗窃2.7万元被收容审查。
1995年转至石家庄看守所后,苏辉峰被一审判处死刑。就连看守所所长都为他不平,找来刑法学博士生邱兴隆为其代写上诉书。此时邱兴隆的身份并不体面,他也是在押嫌犯,给他带来麻烦的是一批盗版杂志。
1993年,经营图书生意的邱兴隆在石家庄追款,对方给了他一批盗版《读者文摘》(百期精华)冲抵债务。时值“扫黄打非”期间,邱兴隆先因“涉嫌非法出版”被收容审查,后又因时任河北省委主要领导人的批示被以涉嫌“投机倒把”遭逮捕。
担任“副号长”的苏辉峰曾经向担任“号长”的邱兴隆坦露过一个秘密:一审宣判后,曾有司法人员告诉他:只要退款,即可改判。
苏辉峰惟一可以依靠的是在北京一家肉联厂工作的叔叔。但面对前来探视的亲人,苏辉峰没有求救。原因是他曾经偷走过叔叔的一部传呼机,自觉没脸再提要求。他选择了死亡。
“一个临死前有良心发现的年轻人,因为不到3万块钱要被以国家名义杀掉。”这是死囚给邱兴隆留下的阴影。临走的时候,苏辉峰走的时候颇为轻松,还跟号里的人说,“哥们儿再见。”邱兴隆回忆说。
邱兴隆另一个印象颇为深刻的死囚叫侯英。为增加死刑的震慑力,当时行刑常常选择特殊的日子。每当节日来临,这个伤害致人死亡的罪犯就会换上一身干净的衣服等待死神上门。当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前,侯英完全失控,屎尿一裤裆。邱兴隆自此明白,行刑前为何要把死囚裤脚扎起来。
身陷囹圄的近五年时间中,邱兴隆目睹了96个死囚。坦然受死的情况并不多,绝大多数人表现出对生命的留恋。求生欲望也催生出了一个地下产业——立功线索买卖。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移花接木,即将张三提供的线索以李四的名义提出;一种是共同立功,即两人共享一个立功线索。
这段经历影响了后被无罪释放的邱兴隆的学术研究方向。在他看来,96个死囚,有一半与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无涉,不应处死。这和立法导向有关,而立法中的死刑扩大化,又往往源于司法机关及其背后公权力意志的需求。
这种需求,甚至是对极刑的崇拜,又造成司法机关刑罚取其上的思维惯性。“罪名中既然配备了死刑,有而不用对司法机关也是压力。”邱兴隆说。
人命几何
死刑存废之争,其实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对立双方持续几个世纪的争论,均源于同一个出发点。废方认为,生命神圣,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存方则认为,正是因为生命神圣,剥夺他人生命就是对生命的亵渎,因此也不再拥有生命权利。
“双方观点都有道理,是存是废,取决于你相信什么。”邱兴隆说。但无论如何,因为经济犯罪处以死刑有悖法理和道德,这理应成为废除死刑的第一步。
2000年,应学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的邀请,时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的邱兴隆走上北京大学的讲堂,以“死刑的德性”为题阐述观点。
这是邱兴隆首次在公共场合明确表态应立即废止死刑。他还记得当时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人命值多少钱?此前一段时间,国内雇凶杀人案时有发生,而佣金几乎都设定在2万元。这一数字正暗合当时司法实践中,盗窃2万元以上即可处以死刑的判例。邱兴隆因此有一比喻:“这似乎是国家‘指导价’之下形成的通行‘市场价’”。
第二,人头和石头,哪个更重要?第三,人皮和猫皮,哪个更值钱?这两处质疑,分别指向对盗窃文物罪和贩卖野生动物制品罪配置死刑。
此次刑法修正案,上述两项罪名正位列拟废止死刑罪名之列。
国家层面的局面扭转早在1997年就出现了。当年颁布的新刑法,尽管新增100多个罪名,但死刑罪名不但没有增加,还有所减少,这标志着死刑滥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阻止。同一年,全国第一例注射死刑在昆明中院执行,之后逐步向全国推开,从枪弹到针剂,亦是死刑执行文明化的转折。
凡此种种,皆可以开明进步视之。不过,邱兴隆仍有一丝忧虑。他说:过渡时期不能不用,是目前要求保留死刑的一个重要理论。可是无论是有关部门对死刑统计数据遮遮掩掩,还是随着社会进步不断出现的变量,都导致欲在死刑和某类犯罪发案率之间进行量化实证分析,成为不靠谱的虚妄。
“既然如此,为何不能立即废止?”邱兴隆说。
2002年任职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期间,邱兴隆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丹麦人权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中国第一个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这是一个转折点,邱兴隆说,“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死刑问题由一个政治问题、敏感的问题,转向一个公开、大众化、学术的话题。”此后,死刑存废问题逐渐从学界走向大众,各种学术研究成果也日渐对立法和司法部门产生实质影响。
在离开又复归学界的间隙,邱兴隆在律师行业从业多年,最近一项业务,是为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一审开庭进行辩护。目前曾锦春案已经进入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据闻曾锦春正为立功情节能否获得认定而备受精神折磨。
邱兴隆听说,现在无论谁出于怜悯安慰曾锦春两句,说他人头保住了,曾锦春即当场作揖感激不尽。无论贫富贵贱,无论所涉何事,所犯何罪,对于生命的渴望,是死囚们的共同本性─毕竟活着的人,谁也没有死过。
法眼
死刑:民意与法意间的尴尬
可以预见,即使坚持死刑的人们,也会在不久的将来亲眼见到减少死刑而来的人权保障效果——这将成为未来废除死刑最重要的民意启动装置
□ 萧瀚
文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取消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如果该草案顺利通过,《刑法》的死刑罪名将从原有的68项减少到55项。此事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虽然这一内容取得了主流声音的认同,依然难掩舆论中的一些反对之声。
自从20世纪刑罚人道主义兴起,尤其“二战”之后,西方许多国家相继废除死刑,特别是1985年欧共体(欧盟前身)废除死刑并且将废除死刑作为加入欧盟的必要条件之后—整个欧洲除了白俄罗斯仍在执行死刑,其他国家都已废除死刑。这一浪潮席卷全球,非洲和亚洲、太平洋诸国也都受到巨大影响。
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全球性趋势,它代表了人类已经懂得尊重生命这一基本的文明方向。
从法理上说,死刑是一种将国家暴力杀人合法化的制度,即国家意志认为,某些国民因其特殊的罪行而应当被有计划有目的地杀死。然而,这一制度设计与其制度总体目的是背道而驰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反对杀人,死刑却杀人。法律虽然反对谋杀,但它无法阻止人类中部分人不尊重生命,即使死刑也无法阻止。非制度性的个体谋杀是非理性的,制度却是理性地杀人。因此,死刑远比个体谋杀更具有暴力示范效应。
此外,人类制度的不可能完美性,决定了任何司法,再完善的程序都无法避免冤案,而死刑的冤案具有不可逆性,因为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被冤枉执行,便无可挽回。因此,这通常会成为反对死刑的最有力论据,惟一能避免错误死刑的办法就是废除死刑。
支持死刑的人们通常会有一个错觉,认为死刑具有最高效力的震慑力。其实不然,迄今没有任何权威的研究结果表明死刑能够有效地降低犯罪率、防范恶性暴力犯罪;相反,倒是有研究表明中国历次“严打”过后往往伴随恶性案件高发期—许多罪犯(如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本无意杀人,却因恐惧被抓获而杀人灭口。
犯罪心理上的侥幸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时逃脱惩罚的侥幸,而不是表现为受罚较轻的侥幸—那都是被捕之后才会有的。因此,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罪犯犯罪时的侥幸心理所造成的犯罪恶劣程度成正比而不是反比,越是性质严重的罪行(通常惩罚也更严重),作案手段往往也越缜密越残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和平时期的严刑峻罚给社会治安带来的效果只会适得其反。
此次修正案中拟取消的死刑罪名,集中在部分与经济犯罪相关的犯罪,虽然并没有拟取消一切经济犯罪的死刑,尤其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受贿罪、贪污罪、集资诈骗罪等都没有拟取消死刑,但这表明立法者已经意识到财产与生命相比,即使再重要也应该退居其次,这在立法观念上是一大进步。
中国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已经逐渐形成底线共识:逐步减少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适用。还有部分学人认为应彻底无条件地废除死刑,比如邱兴隆、贺卫方教授等。
然而,学界的死刑观念远未及社会大众,一份2008年德国马普研究所法律部对北京、湖北、广东三地人群所做的民意抽样调查中表明,57.8%的人支持死刑,而反对死刑的只有14%,这意味着可能有86%以上的人至少认为死刑在一定范围内是可接受的。
这样的民意基础并不让人奇怪,它是多重因素的产物。
中国古代传统一直有着“一命抵一命”的观念,这一观念在清代康熙十八年甚至以“一命必有一抵”的明确规则垂世,这是世界各国前现代的刑罚报复主义通则,不能说特别野蛮。尤其在法意识与法精神熏陶尚未得力的百年中,大部分国人奉行此观念是可理解的,因为现代法的精神毕竟是舶来品,需要长期的浸润才能使大众逐渐放弃刑罚报复主义这一过于陈旧的观念。
再者,1949年以后整整30年间,中国没有成文的刑法典,并且和平时期缺乏法治甚至摧毁法治的状况,在长期的“权力-暴力”崇拜中,滥施暴力的现象随处可见,使得举国生命意识淡薄,死刑的存在人们习以为常,废除死刑倒让人觉得怪异。
除了上述两个因素,还有一个原因也不容忽视,就是国人对程序正义观念普遍陌生,不明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在剥夺人的财产、自由、生命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因制度缺陷已经导致的以及继续制造的非概率性的制度性冤案,由于信息不畅尚未形成大众的信息链与共识,这导致了非法律业内人或非相关人的虚幻安全感。这种虚幻的安全感使得许多人误以为死刑不可能降临自己,导致自己不可能被冤枉的错觉。
同时,严重的贪腐现象也使得许多人误将震慑腐败的希望寄托于刑罚尤其是死刑,却遗忘了一个常识:弱势者在司法领域也是弱势,强势者在司法中也是强势,司法并不比其他领域更纯洁,作为官场的一部分,它也有它的腐败。
正是在这一法意与民意的剪刀差中,死刑存废之讨论变得极度尴尬甚至困难,即使是减少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适用都会面临民意的压力。越是司法独立、注重程序正义的国度,死刑受限越严格,甚至彻底废除;越是没有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不力的国家,人们越热爱死刑。
但无论如何,废除死刑是国人人权保障的必由之路,此次修正案的步伐虽然不大,但方向是对的。可以预见,即使坚持死刑的人们,也会在不久的将来亲眼见到因减少死刑带来的人权保障效果——这将成为未来废除死刑最重要的民意启动装置。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本刊编辑部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