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食品安全犯罪处罚力度、醉驾将处拘役、75岁以上犯罪老人免死设限……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12月2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分组审议该草案,就多个话题展开热议。不少常委会委员认为,刑法修改应该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等危害民生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也要理性严谨,避免立法情绪化倾向。
立法需严谨 避免情绪化倾向
□本报记者 刘
炜
■75岁以上犯罪老人死刑去与留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二审稿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要不要加“手段残忍除外”
姜福堂委员说,75岁老人免予死刑,我认为这是法律的进步,不过,一般情况下,残忍手段不是老年人犯罪的特征,所以,我认为“残忍手段的除外”这个话要去掉。
马启智委员说,我也不赞成加上“残忍手段的除外”这一条。我在地方多年从事政法工作,深感中国的刑法在死刑的量刑上较严,过去可以,现在不宜了。
杀一个老人,对其亲属、家人的负面影响难以化解。从1983年“严打”到现在几十年了,社会治安问题靠“多杀”解决了吗?没有!靠什么来解决?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在杀人的问题上,一定要慎重。这次75岁以上的人免除死刑,是中国司法的进步,现在又反复了,这是退步。
齐续春委员说,杀人本身就是残忍的,如果说“残忍手段”,那么就是说杀人还有不残忍和残忍之分?不要再加这句话了。
李连宁委员说,75岁以上的老人犯罪免死问题,现在加了一个但书条款,就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我认为,这一条修改还是很好的,这种修改既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人道主义关怀,同时又防止有人钻法律的空子。
我现在感觉到,仅仅是“手段特别残忍”,好像还不能够防止一些人钻法律空子。比如有老人本来想烧这家人的房子,结果没想到造成了整栋大楼着火,甚至是一条街的火灾,造成了几十人、上百人的死亡,怎么办?
手段并不残忍,就是划了一根火柴。那么还是可以不死。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要考虑得更周严一些,建议修改为,“但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除外”。
是否考虑只作理念不立法
韩青梅(全国人大代表)说,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问题,可以不在法条上明确下来,而是作为一种理念,在司法实践当中掌握,从裁判情节上和裁量上予以考虑。
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已满75周岁的人,虽然年龄大了,可是,犯罪的恶性并不见得降低。
范徐丽泰委员说,为什么年纪大了,就不应该有死刑?这一点,我上次已经提出来,没有得到接受。我相信这次的修改,也是经过了很困难的思虑,希望能够平衡各方面的意见。立法精神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合乎逻辑,同情老年人,也相信他们不会做这个事,这是在以人情代替法律。
■有些犯罪的死刑是否要取消
丛斌委员说,关于取消13个死刑罪名,我认为,金融诈骗罪、虚开伪造增值税发票罪、盗窃罪的死刑不能取消。对刑法的修改一定要慎重,我们可以不用,但是刑罚手段不能没有。金融诈骗罪社会危害性太大,现在呈上升的趋势;虚开、伪造发票,现在非常猖獗,严重冲击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还有盗窃罪,现在犯罪也不断上升,我征询了有些公安机关的意见,他们也大多不愿意这一条免死。
金硕仁委员说,不应删除原有条文中对盗窃珍贵文物适用死刑的规定,且还应增加盗窃特殊用途财物适用死刑的规定,比如赈灾物资、社会捐款等。珍贵文物具有特殊性,一般不能以货币表现其价值,且文物一旦遭到破坏,就无法挽回或修复,造成的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应该保留,以震慑此类犯罪;而赈灾物资、社会捐款等,也应用死刑来保护其不受侵犯。
李连宁委员说,减少死刑确实是一件很慎重的事情。社会上也有种观点,不仅不能减这13个,还得再加一些,还要再设定更多的死刑。实际上,这次刑法修改,也是阶段性的,并不是说这次改完以后,就不改了,而且减少的这13个刑种,是根据各个方面反复研究、反复论证过的,如果要再恢复几个,或者是再增加、减少几个,那肯定又得在工作层面进行协调。我觉得,可以留待刑法修正案(九)的时候再研究,因此建议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就不再作增减。
■未成年人犯罪不容轻视
陈春平委员说,现在未成年人到社会上游荡的情况太多,在网吧当中,一刀捅几个人的情况经常有报道,如果不重罚、不重处,会带来很大危害。现在刑法如果取消未成年人的累犯规定,必将导致部分犯罪情节严重、危害性极大的未成年人犯罪逃脱法律的制裁,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草案第19条,免除未满18周岁犯罪的人的前科报告义务,我觉得这条修改得不彻底,应该把“免除”改为“取消”。比如说,这一条规定,要求犯罪人在就业、入伍的时候汇报自己的前科义务,这既不符合人性,也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况且,我们在就业、入伍的时候,往往有政治审查环节。
■醉驾入刑争议
情绪化倾向不好
李连宁委员说,在醉驾入罪的问题上,现在有一点情绪化倾向。大家对醉酒驾车以及在道路上追逐的现象,非常气愤,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有社会治安处罚来管了,在入罪方面,我希望要十分慎重。
总体来说,我也赞成醉驾入罪,但现在的表述,看来没有什么道理可讲,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是拘役和并处罚金,不管是驾车刚刚启动就被制止住了也好,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马上就定罪拘役,同时处以罚金。
在醉酒驾车入罪的问题上,建议加上“情节严重”。比如醉酒驾车造成了交通拥堵,即使没有伤人,那么也要受罚;如果刚刚喝醉酒,刚刚从宾馆里出来,刚要出发就被抓住了,这样也要处罚,那就可能会扩大打击面。
夏绩恩(全国人大代表)说,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酗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一种进步,也是为了更好地遏制酒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醉酒概念需清晰
丛斌委员说,什么叫醉酒?醉酒的状态到底怎样界定?是单纯的以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来界定醉酒,还是根据其表现界定醉酒?这是一个科学问题。
如果从医学的角度来判定,很难。因为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量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血液当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就认定是醉酒,但是有些人超过200毫克,照样很清醒,也不是醉酒状态,而有的人达到20毫克,就已经什么都不知道了。
现在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质证这个程序非常重要,控辩双方一个说醉酒了,一个会说没有醉酒,要考虑。否则将来在醉与非醉的问题上,将有扯不清的问题。
吸毒、超载驾驶也应纳入
严以新委员说,醉驾是否说全面了?比如吸食毒品驾驶,实际上和酒醉驾车是一个性质,是不是也要包括进去?还有超载现象,很容易翻车,导致车祸,是不是也属于这个范畴之内?
陈春平委员说,我建议增加一点,在醉酒驾驶后面加上“等危险驾驶行为”,有这样的兜底条款,会更加全面一点。
■食品安全应加大关注
处罚力度仍不够
孙文盛委员说,如今,在社会的诚信度很低、老百姓对食品安全意见较大的情况下,如果对类似的问题再不严加处理,那么老百姓受害会更多、更深,怨声会更多,这个问题牵扯的面太大了。刑法的专业性很强,我说不清该怎么再加重,但我觉得关系到食品安全的问题,都应该再加重处罚力度。
郑荃委员说,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问题,我认为现在的量刑过轻。生产和销售有毒食品不是危害某一个人,或是很少数量的人,有时候受害人数量相当大,比如有毒奶粉。
可是按照现在草案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我认为,这个量刑标准应予提高。
地沟油治理应纳入刑法
许振超委员说,联想到前段时间炒得很热的地沟油问题,这个地沟油到底算什么?有害是肯定的,有毒吗?有的吃了以后并不一定马上犯病,而是一种慢性的危害,在刑法中,没有相应处罚。
现在很多餐馆的老板不吃自己餐馆里的菜,什么问题?其中不排除使用地沟油。对这种情况,以前往往是阶段性地突击治理,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又会死灰复燃。
杨德清委员说,吃地沟油不会食物中毒,现在的刑法涵盖不到,但对人体的健康确实危害很大,因此,建议对生产销售地沟油进行打击,让健康的食用油回到餐桌上来,为广大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社区矫正尚无法可依
严以新委员说,刑法修正案规定了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是现在社区矫正没有法律可依,这依什么法?是不是应该写“可以进行社区矫正”,如果写“依法进行”是没有法律可依的。
陈春平(全国人大代表)说,社区矫正现在是处于试点阶段,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社区在我国,特别是在我国农村,还没有形成,大多数农村还没有形成社区。如果社区矫正走得太快的话,难以保证现有刑罚执行体系的稳定,会出现管理混乱、有名无实的现象。
任茂东委员说,实际上社区矫正组织还没有建立起来,包括比较大的城市都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何况在农村。这个问题暂时请不要写到法里,需要再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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