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6, 2010

国务院规定医疗器械广告须经药监部门批准

  新华网北京9月6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6日公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同时,该类广告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发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审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并核实其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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