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万余元存款莫名其妙不见了,银行没尽到保障义务!”市民张女士称。而银行方则认为,他们在交易时已验证了卡面信息及密码无误,密码是交易时对储户身份确认的唯一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几笔交易均是使用借记卡通过POS机或ATM机进行的,并非柜面交易。密码具有电子签名功能,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应当对此交易承担相应的责任。
储户
24万存款不翼而飞
据张女士讲述,她于2008年11月19日在中国银行昆明西坝支行(下称西坝支行)开了一个个人活期储蓄账户,随后领取了长城电子借记卡。
2009年11月24日,张女士手机上收到“银行”发来的信息,说其当日消费、取现24万余元,“我很吃惊,银行卡我随身携带,当天根本就没有消费、取现,存折和借记卡又从没有丢失过,我以为是诈骗短信,当时并不在意。”
第二天,她还是放心不下,就在办公室附近的中国银行护国路支行查询,结果发现存折上的钱神秘消失了。她随即报了110,在银行保卫部门及昆明警方的协调下,在随后几天从银行的监控录像上看到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过。原来是被犯罪分子在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爱心金行用克隆卡消费243933.87元、在ATM机上取现4648元。
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公安分局春熙路派出所对此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还在侦查中,还未抓获犯罪嫌疑人。
张女士认为,自己在银行办理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银行就应当保护存款的安全,但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构成违约。随后,她将西坝路支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存款248581.87元,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50000元。
银行
审查交易密码正确即可兑付
今年7月16日,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女士并不能证明其称借记卡被盗用克隆的事实,银行不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审理中,西坝路支行表示,银行和张女士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张女士名下的长城电子借记卡,在去年11月24日发生的ATM机取现及刷卡消费交易行为真实有效。银行在交易时已经验证了卡面信息及密码无误,并及时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了张女士,正确履行了兑付义务。
“密码是储户自行设置的,是交易时对其身份确认的唯一证明,银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时只需审查交易密码的正确性即可兑付。”银行方的代理人说,张女士银行卡被克隆盗用的说法,目前没有相关证据证明。
至于张女士出示的案件受理登记表、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银行表示,公安机关也不能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本案只是存在存款被盗用的可能,具体事实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银行方还表示,张女士提出的损失5万元已经超出了储蓄合同违约赔偿的范围。他们请求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
POS机交易,密码有电子签名功能
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涉及的几笔交易均是使用借记卡通过POS机或ATM机进行的,并非柜面交易。而通过私人密码的交易具有特殊性。密码具有电子签名功能,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应当对此交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储户本人如认为银行把存款兑付给了别人,除证明存款被支取外,还应当对支取存款所使用银行卡的真伪以及私人密码是否已经妥善保密责任进行举证。
合议庭结合现有证据并从民事行为的角度考量,在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案件,且交易又是通过使用张女士私人密码进行的情况下,仅凭存折和卡仍由原告持有,而POS机消费是外人进行的事实,还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推断出存款是被人克隆卡后盗用。
“原告无法解释自行设置的密码他人如何知晓,又不能证实银行操作系统密级、密码失窃的真实原因。应自行承担。”因此,西山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女士表示不服:“借记卡在全球只有一个,一直由我持有,从未丢失过。该借记卡的真与假怎么认定?银行自己未能识别克隆卡,却把举证责任推给储户!”昨日,她委托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理乾向昆明中院提出了上诉。
记者 曹红蕾 (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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