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rch 24, 2011

我省将公证纳入法律援助

  本报济南3月24日讯(记者 李文鹏 通讯员毕吉宁 实习生 王珂) 24日,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我省已出台《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将公证纳入法律援助体系,每名执业公证员每年至少要办理2件以上的法律援助案件。

  符合条件的公证当事人,在涉及请求国家赔偿,申请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等事项时,都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