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rch 24, 2011

山东规定非法使用瘦肉精最重可判死刑

  本报3月24日讯(记者 曹雷)今天,省畜牧兽医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印发张贴《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通知说,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根据刑法规定,最重可判处死刑。

  《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指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省畜牧兽医局要求,全省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积极倡导健康养殖、生态养殖、科学养殖,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编辑:SN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