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赵超 姚润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这部法律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水土保持工作具有公益性、综合性、社会性、长期性等特点,必须由政府统一组织推动,长期坚持不懈,才能取得显著成效。从法律上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将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情况与政府工作考核和评价直接挂钩,对强化水土流失防治、提高治理成效将发挥积极作用。
法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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