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沈阳12月25日电 辽宁省沈阳市原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刘和,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沈阳日报》25日的消息指,刘和同时还存在徇私枉法、收受礼金等严重违纪问题。
经中共辽宁省委批准,免去刘和中共沈阳市委委员职务,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资料显示,刘和,男,1948年4月出生于沈阳市,1969年高中毕业后在沈阳市郊区一所小学做民办教师;1978年调到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孤家子派出所,此后不久被调到沈阳市东陵区政府做秘书,做秘书期间取得党校大学学历。之后,相继担任东陵区区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沈阳市和平区区委书记。
2003年7月25日,刘和被任命为沈阳市公安局局长。 2004年被任命为沈阳市副市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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