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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柴林,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董事,副主任,房地产法律部主任。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本科,199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即担任某大型国有水电建设施工企业专职法律顾问,曾长年工作、生活在施工一线,对水电建设施工领域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较为熟悉,后辞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受聘为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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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 离婚后可再次分割
2003年初,安女士结识了在浙江工作的云南人卫先生,二人一见钟情,在云南办了结婚手续。婚后,安女士随丈夫到昆明发展,并购置昆明某小区房屋一套。2005年,安女士发现丈夫陷入网恋,9月,卫先生不听劝阻与网友同居,11月,安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并对昆明某小区房屋依法作了处理,离婚判决于2005年11月20日生效。离婚后,安女士返回浙江生活。2008年5月,安女士偶然得知,卫先生2005年7月还在昆明某高档小区购有房屋一套。2008年6月,安女士以前夫隐匿财产为由,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再次分割。法院审理认为:卫先生于2005年7月所购昆明某高档小区房屋一套属于原夫妻共同财产,卫先生在离婚时隐瞒了,判决该房屋归卫先生所有,卫先生补偿安女士80万元人民币。
■律师支招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本案中,安女士与卫先生已于2005年11月20日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但卫先生在离婚案件审理时隐藏房产,安女士可以要求针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安女士直到2008年5月才得知此事,因此于2008年6月起诉还在诉讼时效时间内。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杨承波 供稿
电话138884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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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 所得利益应被收缴
2008年7月8日,云南某建筑公司以2500万元承建某大学的教学楼,次日,云南某建筑公司与北京某建筑公司昆明分公司签订承包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项目承包给该公司,协议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含所有承包费用,承包总价以云南某建筑公司与某大学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价格的90%计算。2008年11月7日,北京某建筑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贾某签订协议,又将该项目承包给贾某。2008年12月3日,贾某与李某、王某、秦某等人分别签订协议,再将该项目肢解后分包给李某等三人。李某将其分包的工程完工后,贾某仅支付其140万元,余下工程款420万元未支付,于是李某将贾某、北京某建筑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某建筑公司、某大学均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律师支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是合法的,而工程违法转包与分包是违法的。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过建设单位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的行为;工程违法转包与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形式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可见,劳务分包人必须具备劳务作业资质,且只能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劳务,劳务分包无须征得发包人同意。而专业工程分包人必须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且只能承包专业部分的工程,分包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本案中,从云南某建筑公司转包工程开始,就属于违法转包,他们之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实际施工人李某有权要求违法转包人云南某建筑公司、北京某建筑公司昆明分公司、贾某承担支付工程欠款的法律责任。某大学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因此不承担责任。而云南某建筑公司、北京某建筑公司昆明分公司、贾某等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属于非法利益,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黄建军 供稿
电话:1388862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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