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草案)》举行听证会,中医医生、人大代表、律师在内的15名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了听证。参会人员均表示很期待新条例出台。一名资深中医表示,这一条例的出台将彻底改变西医医生评定中医医疗事故的尴尬局面,同时将改变中医医生只能看中医不能看西医的惯性现状。
《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于1995年9月1日起执行,是我国的第一部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它从法律的层面有力地促进了云南省乃至全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但由于云南省属于经济社会发育成熟度低、发展极不平衡的边疆省份,与其他省区市,尤其与发达省区市相比,中医药工作由于整体基础差、总体底子薄、步履相对缓慢、措施力度不足,仍有较大差距,还远远不能适应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从2004年开始,省人大、省卫生厅等部门组成专门的调研组对全省各地的中医发展状况进行了长时间的立法调研工作,对各方面采集到的信息进行了梳理、研究后,形成了修订草案。
????该草案首先对云南省发展中医事业的方针政策作了进一步强调: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原则。草案对中医的管理体制也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并配备中药房。关于发展中医事业的经费保障机制,草案中也首次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中医事业专项经费,对中医事业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制定促进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关于中医医疗服务体系的完善方面,草案提出要通过努力,让有条件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实现每个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服务。
????草案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医药服务价格项目及标准时,应当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社保部门及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报销范围,并适当提高中医药的报销比例。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听证代表、昆明市中医院副院长李绍荣表示:草案明确了“具有高、中等院校中医专业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运用现代医疗技术规范开展诊疗服务,鼓励西医人员在取得相应资质后从事中医诊疗服务”。这一条款对中医来说是很欣慰的,这将改变西医评定中医医疗事故、中医医疗机构有资质的人不能从事西医、西医不能从事中医诊疗的尴尬局面,对个体医疗机构来说是最好的政策。听证会上,也有代表提出建立“中医协会”的建议。(都市时报 记者毛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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