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14, 2011

解救乞童,不能等求助再救助

  □特派记者 陈珍妮 报道

  如何解救被拐卖的乞童?如何追究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家长责任?为解决现阶段执法上的困境、法律法规的缺位,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建议对未成年人实行“主动救助”,为民政部门解救乞讨儿童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对于救助后的长期性福利救助体系,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樊芸建议:招募“带有志愿性质的寄养家庭”。

  “先求助再救助”不适用未成年人

  林荫茂代表在建议中明确指出,2003年国务院从保护公民人权角度出发,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取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收容遣送制度改为救助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采取先求助、再救助的办法。林荫茂认为:“求助再救助,不利于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

  林荫茂代表说,未成年人无论在民事法和刑事法上都属于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欠缺甚至是没有能力的,如何主动向政府人员求助?进一步分析,如果被拐卖、绑架、胁迫、恐吓、利诱而乞讨,背后有犯罪人控制着,未成年人更难主动向政府人员求助。林荫茂代表指出,被动救助很难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背后的犯罪机制。

  林荫茂代表建议修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严禁18岁以下未成年人乞讨,发现未成年人乞讨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护送至救助站救助。要坚决打击危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研究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背后的犯罪发现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残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组织乞讨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长期福利救助体系可引入志愿寄养家庭

  林荫茂代表指出,父母不应该要求未成年人外出乞讨,并以此为“职业”赚钱。林荫茂代表认为:“对父母携带未成年子女乞讨或放任未成年子女乞讨的,要责令悔过,并记录在案。 ”对已经悔过仍再次携带的家长,未成年子女应由社会救助或由其他合适的监护人监护。

  樊芸代表建议,在儿童福利机构自身服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招募“带有志愿性质的寄养家庭”。此类家庭的招募可参照《收养法》有关标准,并适当放宽。在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情况下,这类“带有志愿性质的寄养家庭”可接受儿童福利机构委托,为未成年人提供托管服务,让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享受到家庭的温暖。此类家庭提供的服务,应由民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补贴,并需建立相应的定期回访、投诉举报等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