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22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新版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等。
实施细则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
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卫生处处长谢杨说:“这次修订,从很多环节上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角色。”
原来的实施细则对违规者的罚款为20元至2万元,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罚款额度提高为500元至3万元,加大了处罚力度。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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