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rch 20, 2011

湖南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广网长沙3月20日消息(记者黎政祥 湖南台潇湘之声记者何欢)为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近日联合转发《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从今年起,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始实施。

  该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湖南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其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