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rch 15, 2011

男子诉求加倍赔偿被驳回

  □记者 周柏伊 通讯员 章伟聪

  晚报讯 一件衣服,合格证上注明产地是“印度尼西亚”,而水洗标识却标注“中国制造”,购买衣服的周先生认为商家涉嫌伪造产地,存在欺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购物款318元并增加赔偿318元。日前,长宁区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周先生要求增加赔偿318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所购衣服作退货处理。

  家住北京的周先生于去年12月31日向本市长宁区法院起诉称,去年7月12日在西雅衣家 (中国)商业公司北京新东安店购买了两款女式针织上衣,花费318元。买回家后发现,衣服上的水洗标识标注“MADE IN CHINA”,但产品的中文合格证却注明产地为印度尼西亚。周先生认为商家涉嫌欺诈。

  西雅衣家(中国)商业公司则辩称,从该商品的供应商国别、订购、运输、报关以及发票等知悉,该商品的产地为印度尼西亚,因此在合格证上作相应标注,直到原告投诉后才获悉该商品的水洗标识表明产地为中国,自己在工作中确有疏忽,但并无欺诈行为,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

  今年3月11日法院对此案作一审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由于工作疏忽,在商品合格证上将产地标注为印度尼西亚,鉴于被告在商品上告知了真实产地是中国,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同时,在向原告销售该商品时,被告也没有再对产地作口头虚假陈述诱使原告购买。被告虽然对相关商品的产地做出了两种书面表述,但并不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