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rch 15, 2011

[劳动报]3·15:说说在银行的“不爽”遭遇

  东方网3月14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信用卡商户优惠时间“说改就改”、本该免收小额管理费的账户“被收费”……在金融消费领域,您的“钱袋子”是否曾被银行侵权,遭遇各种各样的“不爽”?明日“3·15”,本刊特选出几起较典型的案例,希望给读者捍卫自己的金融消费权益以启示

  侵权案例一“免收费”小额账户被收费

  政策补助补贴的银行账户是否该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周先生是新疆回沪知青,享有国家支疆回沪人员困难补助170元的政策。没想到银行却从他领取补助的储蓄卡上扣取小额管理费。他数次与银行交涉都无果,随后向消保委求助,要求银行退回错扣的管理费。

  消保委接到投诉后,查询了解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周先生是支疆回沪人员,国家给予的困难补助170元,确不属银行收取小额管理费之列。经与银行多个部门沟通,最终,银行经过核实,全部退回错扣的管理费,免去了周先生的后顾之忧。

  评析提醒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银行确有收取小额管理费的规定,但也有免于收取小额管理费的规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注意以下的免收项目:代发民政救济款的低保户;代发社保养老金的账户;代发工资账户;代缴代扣公用事业费;学费、保险费以及购买国债、银行转账等投资项目。

  侵权案例二信用卡商户优惠提前“告终”

  银行信用卡网站上宣传的商户优惠活动到31日截止,持卡人28日前往消费,却被商户告知活动26日已结束。与银行交涉没有得到满意解决,消费者投诉至消保委。

  陈先生是某银行信用卡的老用户,多年前办理了信用卡,该卡每一段时间都有不同的优惠活动。去年下半年,银行网站上宣传在某火锅店消费,使用该行信用卡刷卡可以享受6折优惠,活动截止日期为去年9月31日。

  9月28日,陈先生开心地持卡去这家火锅店消费,点餐后却被告知刷卡消费打折优惠活动已提前在9月26日截止了,所以他不能享受优惠了。

  然而,陈先生此前从未收到银行关于提前结束活动的通知,他感觉银行太“儿戏”,活动截止日期说改就改,也不事先声明,认为银行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给予其未能享受6折优惠的补偿。在与银行客服的联系中,客服工作人员向陈先生表示抱歉,并说明了因为火锅店与银行方面有一些业务纠纷,因此提前截止了优惠活动,并表示给予其2000信用卡积分补偿。但陈先生认为2000信用卡积分只相当于2元现金,这与其未能享受的6折优惠相差“十万八千里”,这样的补偿完全不能令他接受。于是,他向卢湾区消保委投诉,要求给予合理的补偿。

  消保委收到投诉后即与银行联系,明确告知消费者陈先生的投诉要求,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收到从总行处转来的消费者投诉,因投诉该情况的非陈先生一人,银行现正积极统一处理中,会给予圆满解决的。

  经协调,银行承认有过错,愿给予陈先生100元消费券作补偿,最终得到陈先生的谅解与接受。

  评析提醒

  消保委认为,本案的焦点是银行单方面违约,造成消费者应得利益受损。银行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宣传刷卡打折优惠活动并说明了活动截止日期,这就是要约,而消费者根据要约内容参与刷卡消费就说明消费者已接受该要约,此时银行作为要约方就应按约履行。这也符合《消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如要变更要约内容,应事先向消费者提出,获得消费者谅解与接受,否则就是未尽告知义务,违反了《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样的行为也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消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的规定,银行因违约、未尽告知义务等过错,理应赔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现代社会各种名目繁多的消费优惠活动层出不穷,比如打折、赠礼、赠券等,在参与时首先要做到对活动内容有充分了解;其次,在消费当时也应随时掌握优惠活动进度或变化,以防活动生变,得不偿失,比如当场问清楚自己能否参加、怎么参加,这样才能真正享受到活动的优惠。而经营者理应顾及企业自身形象,在广而告之地推出活动时,要有充分保证活动正常运行的能力,不要出尔反尔。

  侵权案例三报名汇款银行竟输错名

  陶女士在去年5月7日通过某银行办理汇款手续,汇款1470元至北京某信息有限公司,为女儿报名参加雅思考试。汇款后,她询问北京某信息有限公司,得到的答复却是没收到报名的汇款。陶女士觉得很纳闷,对方为何没收到汇款呢?再去银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因工作上的失误将其女儿名字输错。

  由于银行将其女儿名字打错,导致无法办理报名手续,耽误了报名的时间。为此,陶女士投诉至消保委。

  消保委请银行作出解释,银行负责人说,当时在陶女士的质询下更改了汇款人姓名,最终没影响到消费者女儿报名参加雅思考试的时间,没有造成其直接损失。

  消保委指出银行存在的不足,银行之所以更改汇款人名字,是在消费者前来询问之下才作出修改,如不是消费者及时发现,银行将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大损失,因此,银行对此必须承担责任。

  经调解,银行向消费者表示道歉,并补偿价值200元的联华OK卡,消费者表示满意。

  评析提醒

  消保委认为,从这个案例来看,银行作为为百姓服务的窗口,在百姓的心目中,始终享有很高的信誉,消费者都很相信银行的办事能力,而任何小小的失误,都会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损失。如何提高银行工作人员为百姓服务的责任心和技能,显得尤其重要。银行更不能以老大自居,要勇于承担自身的错误,一定要以客户为本,努力化解消费纠纷。

  上海《消保条例》第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的情况及交易条件。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

  消保委提醒,作为经营者要加强内部的管理、依法履约,诚实守信,严格自律,以良好的企业形象,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作为消费者,在办理银行手续,特别是签字时,一定要仔细看清内容,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3·15那些消失的景象

  年年3·15,今又3·15,当我们以啄木鸟般的姿态,寻找金融消费领域里的种种遗憾之时,我们也欣喜地看到,有些曾经令人不快的景象,正在消失。

  记得有一年,我们曾经曝光,银行向大学生疯狂摊派信用卡,为了完成发卡指标。根本不具备多少消费能力的大学生成为“被营销”对象,最终沦为“卡奴”,陷入债务黑洞。今年,我们派出一位记者,在财大等重点高校随机调查,是否有向大学生发卡的行为,最终一无所获。在银监局叫停向大学生发信用卡之后,这一行为真正地从高校校园消失了。

  曾经,车险保费被“中介”中途拦截,出险后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理赔,也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为了整治车险乱象,保监会强制性出台“见费出单”制度,只有当保费进入保险公司账户以后,保险公司才能正式出具车险合同。“见费出单”实施后,车险行业终于在去年实现整体盈利,应收账款大大降低;而投保人更是受益者,虽然,理赔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纠纷,但是因为保费被中途“拦截”而导致无法理赔的纠纷却销声匿迹了。

  今年我们还做了一项调查,事关双酚A奶瓶。由于双酚A奶瓶涉嫌有毒,国内超市、网站纷纷下架,外地遂发生玻璃奶瓶趁势提价之举。本刊在本市大型母婴网站及超市调查,在我们的调查范围内,没有发现生产商“趁火打劫”的情况,玻璃奶瓶价格没有明显变化,虽然有卖断货、短期供应不上的问题,但应属正常商业现象。建立与消费者和谐的供求关系,当是大品牌远见之举。

  作为一只啄木鸟,难免让消费者喜欢让行业发怵;当有些虫子已经无迹可寻,结果则皆大欢喜。市场的发展,让3·15年年有新的话题,而监管的力量、企业的远见,则使3·15年年有消失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