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高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你公司截至2011 年3 月18 日欠缴已申报税款1059309.81 元,具体见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滞纳金从缴款期限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根据欠税金额加收万分之五,截止2011 年3 月18 日应计滞纳金为436562.74元。
超过上述限缴日期未缴或少缴上述款项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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