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萝卜和大棒
现在洪晃的态度是“无所谓”,她说“官司必输无疑”,房产证是一方面,而且中央还有专门文件规定类似情况的处理,“乔去世后,他的遗孀可以住在这个房子里,一直到遗孀过世后,子女就必须出去了。外交部就是拿着这文件要我搬走。”
洪晃觉得自己到目前为止都还算配合,她建议政府应该考虑下租户的感情,可能的话,允许优先赎买,不过她听朋友说这个四合院值2亿元时,就断了这个念头,“那可无论如何买不起”,虽然她有“妈妈留下来的徐悲鸿的画”。
“我的教育和我的家教告诉我,第一,物质的东西是不值得你付出这么多的;第二,不属于你的东西是不应该和别人争的。人家有房契,你争什么啊争?”
洪晃说,母亲章含之从前也从未想过有这么一天。“我妈参加工作50年,在外语学院也好、外交部也好、国务院也好,从来没有分配到一套房子。单位分房子大家都抢来抢去的,所有人都说,你们家不是有史家胡同51号吗,你还来占名额。我妈也说,我们家不是有51号吗,她的那个名额她从来都是放弃的。”
但到了后来,老太太的想法也有了变化。“我妈去世之前问过我,要不要办一个章士钊故居啊?我说千万别,这事儿挺复杂的。”洪晃问过郭沫若的女儿,对方说“这就是在各个部门之间求爷爷告奶奶的事”。
预审时,外交部曾表示,按照章含之的级别,可以给洪晃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洪晃当时在微博(http://t.sina.com.cn)上说“120平方米不够”。但后来越想越觉得不对,“这事跟要维修费没关系”,而且第一没给地址,第二没给钥匙,第三也没说什么时候给。“房子在哪呢?要是在保定的话,我怎么住啊?”
“我觉得他们是一方面给你一个胡萝卜,一方面拿一个大棒子。我完全可以不给你。你一个老美,有什么权利拿你公务员妈妈的120平方米的大房子?这是我白给你的胡萝卜。然后一边说吃完这个胡萝卜给我滚蛋,大棒子下来就该起诉你了。”洪晃说,她宁愿挨大棒,也不吃胡萝卜。
杨建顺:不要对未来过于焦虑
土地的使用者和土地的所有者,谁的权利更大?当然是土地所有者国家的权利更大了。七十年后怎么办呢?它不能解决,也只能到时再说。
南都周刊记者_王宏宇
南都周刊:今天我们已经有了《物权法》,但我们注意到,在涉及几十年前的物权纠纷时,即便是很多有影响的名人,仍然败了下来。
杨建顺: 这是国有化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应该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来处理,不能用如今的《物权法》予以解决。因为这个事情涉及的不是物权法,也不是行政法,而是政策。世界各国如果遇到国有化,也就是国策性的转变,都不能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解释,只能作为统治行为,或者政府行为,或者政治行为,或者国家行为。这些都是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的。
这一点上,大陆法系和判例法系,在国有化对于私人财产的问题上基本是一致的。《许可法》规定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结果改变了当时行政许可的合理合法性时,应依法予以补偿。现在美国都没有这种情况,我们在这方面的权利保障比美国还进了一步。
南都周刊: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名人尚且如此,普通老百姓如何保障几十年后自己的房子不会被收走?
杨建顺:我们国家的所有制跟其他国家不太一样。其他国家土地私有,一旦买下来就有了物权的保障了。我们国家土地的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是分离的,这不是《物权法》能够解决的。国家政策还是要首先有具体的策略架构,然后才是制定法律。
《物权法》解决的是七十年的所有权问题。我们所有的是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对房屋来讲,我们的所有权是绝对的,但是对于土地我们有的只是使用权。土地的使用者和土地的所有者,谁的权利更大呢?当然是土地所有者国家的权利更大了。七十年后怎么办呢?它不能解决,也只能到时再说。
《物权法》出台时,人们非常高兴,为此兴奋。可以看出《物权法》已经对公民的财产作出了具体的保障,制定了相应的程序、纷争解决的手段,虽然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这个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尽管我们的权利比不过土地所有者,但是我们的权利也是不可以被忽视、被侵害的。到时候会有折中的、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另外,房屋产权与很多因素相关,绝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七十年后,我们的房产应该怎么办,这是一个政治和法律相结合的重要话题。
南都周刊:很多人觉得《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先征收再补偿,与《物权法》先补偿再征收的指导思想背道而驰,认为这是个不好的苗头。
杨建顺:这种想法是误解,其实《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并没有拧巴的关系。
通常,人们把《物权法》涉及的问题理解为民法的问题,而民法包括《侵权责任法》没有考虑到公法的因素。《物权法》第42条仅仅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或者征用不动产,并对财产进行补偿。这实际上是对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延续。不同在于,《宪法》修正案指出了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民法修正案渗透这一块,但是又没有研究。其实《物权法》应该就征收和征用问题,成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补偿的法律,但它并没有成为这样的法律。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是跟《宪法》修正案有冲突,因为《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是法律。现在征收这一块还没有法律,为了合法化,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这一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先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有了这样的授权,就已经合法,就跟《物权法》没有矛盾了。
有人会误解,认为《宪法》修正案说的是要先补偿再征收,而《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则是先征收再补偿,其实《宪法》修正案并没有说要先补偿再征收,只是说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没有说先征收再补偿,只是在协商不成时可强制拆迁。这是任何国家都有的。强制的制度,需要明确它的标准、程序,实在执行不下去的时候都需要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要尽量避免直接冲突。比如在日本,就废止了《行政执行法》,制定了《行政代执行法》。
实际上在房屋拆迁方面最大的问题是补偿标准,如何将之标准化、合理化,体现公平与正义。我们不可以为了一己利益就阻碍城市化进程。也不能说城市化就是现代化,就需要拆迁,要房改就拆,拆了也不补偿,这些都不行。只要符合公共利益,符合拓展公共空间,拆是可以的,余地在于应该给予充分的补偿。我一直提倡按照市场价+α变量,应该保障你拆迁以后不能低于拆迁以前的生活水平。
南都周刊:现在我们的政策有很多 “打补丁”的情况,会不会造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杨建顺: 我们之前欠账太多了,才导致如今的被动。只要我们依法渐进地推进,历史问题会越来越少。当下的事情当下解决,不要总是欠账。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有关渠道解决是最好的,但我一直强调的是一定要依法推进。如果哪个领导人想到这样好这样做,另一个领导人想到那样好那样做,尽管主观愿望可能都是好的,但一定又会留下历史问题,给将来留下麻烦。现在很多人、很多地方搞创新,把制度抛诸脑后,这很危险。
(实习生蒋丽娟对本文亦有贡献)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