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宜春讯 韩建 鲍滨 记者倪萍报道:本是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因一时贪念断送了美好前程。7月29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揭某系宜春某学院2008级学生,自2009年5月始,在宜春某粥店打工,12月29日晚,揭某得知厨房后门锁坏了时,遂起行窃之念,于12月30日凌晨3时许窜入某粥店内盗窃现金12000余元。尔后,被告人揭某为销毁罪证,将保险柜(内有现金8044元)抛至秀江河中。破案后,侦查机关收缴赃款9600元并归还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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