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天津8月25日消息(记者翟媛 张梦薇 通讯员王毅鹏)日前,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了解到,经过三个月的艰难调查取证,天津市工商局查处了一起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典型案件。
今年5月,工商部门接群众举报,天津市某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在出售汽车客运票时,在乘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乘客搭售“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乘客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7月与某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并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其售票窗口销售长途客运车票时搭售“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售票时,当事人采取将售票机与销售保险的机器联机同时出票,售票员对购票乘客将以上两种费用统称票价,在乘客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并收取。截至执法人员调查时,当事人已累计销售保险328942份,销售金额657884元,并从中提取手续费138813.51元。
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针对调查取证可能遇到的困难进行了认真研究,设想了多情况下不同的取证方案,先后四次派出人员对该长途客运站进行了暗访。在收集乘客证据材料时,办案人员耐心地做乘客工作,采取事先了解情况,预先打印材料,乘客确认签字的办法,经询问200余人,获取近10名乘客的有效证据材料。此外,办案人员还采取着装在售票大厅公开录像、照相等形式搜集现场证据,并将影像制成光盘。在执法人员掌握的大量证据面前,当事人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该案历时三个月调查终结。
由于当事人没有采取在售票现场明示或口头告知等形式明示乘客可以自愿另行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除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外,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