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27, 2010

48家医疗机构可开展血液透析

  本报讯(记者 陈瑜)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我市第一批准予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48家医疗机构正式确定,其余未获批准而擅自开展此技术的医疗机构将有可能被取消行医资格。

  今年7月,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深入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对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80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评估工作。通过检查评估再经市卫生局复核,确定了我市第一批准予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48家医疗机构。具体名单可点击

  /2010-07/30170747.html>查询。

  市卫生局负责人介绍,从本月起,以上获得血液透析资格的48家医疗机构在完成每例血液透析治疗后3日内,必须将病例信息报送至“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系统”(http://www.cnrds.net),以接受查询和监督。未经允许擅自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最严重将被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