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29, 2010

工程占道延期不得超半年

  

工程占道延期不得超半年
一处道路工程正在施工,类似这种占道情况在广州曾到处可见。(资料图片)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陆璟

  道路新建、扩改建后5年内,大修后3年内,如占道开挖将交纳3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占道施工超过1000米应提前10日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布信息。昨日,广州市城管委公布《广州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占用挖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至2011年1月4日,市民可将意见反馈至市城管委市容处。据悉,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管线挖路须先做年度计划

  根据《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据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公共场地的管线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逾期未申报计划的,该年度不得再行申报。除城建重点工程的管线迁改、管线用户接驳工程外,管线建设单位新建管道工程挖掘施工未纳入年度挖掘计划的,以及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挖掘的;申请人曾违反《办法》或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等有关规定,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以及利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等其他禁止占用、挖掘许可的情形,城管部门将不予批准许可。

  在占用、挖掘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工作日,被许可人应当报请验收,并在通过验收后24小时内恢复道路原状。不按规定进行清理的,由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清理,所需费用由被许可人承担。

  新建路5年内挖要三倍交费

  《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的,经批准同意挖掘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交纳3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相关公共场地的,城管部门需进行现场勘查,对占用类型、地点和面积予以确认。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被许可人应当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向许可机关领取临时占用许可证后,方可按许可内容临时占用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

  被许可人需要延长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但连续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占用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超过半年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原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因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需要变更的,城管部门可变更临时占用许可、挖掘许可的内容。同时,城管部门也可撤回占用、挖掘许可,但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的理由,撤回占用许可应当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临时占用费,或退还挖掘许可未到期部分的临时占用费,并按实际挖掘量结算修复费。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该损失由作出撤回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

  占道超千米应在媒体公布

  根据《办法》,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管线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城市道路人行道计划和城市“三旧”改造等计划,会同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市道路人行道挖掘施工年度计划。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同时,城管部门需在市城管委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占用、挖掘许可信息。占用、挖掘施工需要封闭城市道路人行道交通,并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筑临时人行道,行人需要绕道通行的,以及城市道路人行道占用、挖掘施工超过1000米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实施占用、挖掘10日前,通过市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方式公布占用、挖掘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公共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占用、挖掘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施工标牌,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名称、负责人和投诉电话,批准占用、挖掘时间和范围,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监管者严重失责可追究刑责

  《办法》中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违法占用、挖掘和施工现场不文明施工的行为。同时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整改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诚信评价档案。市城市管理部门、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对被许可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占用、挖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对于不按规定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和人行道的情况,城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于不依法办理占用、挖掘许可的;不履行占用、挖掘行为监督管理责任的;不依法查处违规占用、挖掘行为的;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城管部门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监管部门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移送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反馈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11年1月4日

  主管部门:市城管委市容处

  电话:83639371

  传真:83639300

  电子邮箱:

  hejianfeng@gzcg.gov.cn

  地址:

  文明路贤思街34号302

  邮编:510030

  提醒

  违规占道可随时投诉

  市民发现违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行为的,可以向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反映。12319应受理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后回复投诉人。1分2分3分4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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