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13, 2010

福建明确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享受优惠政策

  中广网福州9月13日消息(记者陈定川)记者从福建省民政厅了解到,福建省民政厅、省残联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出台《福建省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扶持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维护残疾人和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的这个新规定指出,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这个《办法》还规定,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兴办残疾人康复服务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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