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15, 2010

三一重工深陷“质量门” 百万挖掘机三天就“瘫痪”?

  随着经济的发展挖掘机被更多人给认识,挖掘机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如:公路、桥梁、建筑、养殖池、地下工程、抢险开挖等等。挖掘机主要特点是力气大,效率高,能完成人力所不能完成的工程,提高工作效率。一般工程队,建筑业,抢险部门,甚至私人(开挖养殖迟、道路、开垦)都需要挖掘机。

  近日,有网友投诉称:“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挖掘机质量差,用了不到三天就出现诸多质量问题,而且多次维修没有结果,不管这是巧合还是别的原因,我都需要厂家给我一个合适的处理结果!”

  三一重工质量差,多次维修也是“回天乏力”

  据南平的网友胡先生向福建质量新闻网投诉称,他于2009年11月5日购买了一台价值185万元‘sy420c’的三一大型挖掘机。该挖掘机是由国内知名品牌三一重工所产,可是,挖机刚到工地不足三天就出现大臂和马达不断发出响声,油管接头破裂等诸多问题。

  胡先生很气愤的告诉本网“他们的售后人员先后来了13次左右,每次不仅都没有修好而且还一直都以型号记错为由一再拖延时间,严重的影响了我们的工期,对我们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三一重工神龙见首不见尾

  当福建质量新闻网接到胡先生的投诉后,在7月6号就联系到了三一重工,给他们发了采访函,希望该公司能对该事情做一个正面的回应,负责该事情的周小姐告诉本网会尽快的回复,但是很遗憾直至发稿也没有得到三一重工方面的任何回应。

  值得一提的是本网在发采访函后的几天多次打周小姐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当本网记者用手机在同一时段拨打了该号码,电话接通了,但是周小姐以“传真太多,没去注意”为由回避了该问题。

  三一重工的百般回避到底是处于什么原因呢?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三一重工挖掘机出现的质量问题是不争的事实,三一重工的不予回应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消费者该何去何从?

  福州某律师事务所林律师告诉本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林律师还认为,对于挖掘机发生的一系列故障,消费者首先应当考量的是挖掘机是否合格,胡先生可以要求三一重工公司方面出示其挖掘机产品合格的相关证明。但是,即使是合格的产品,也可能存在设计上的缺陷等问题。对有缺陷的挖机,消费者有权要求厂家召回并予以更换。

  挖掘机故障事件折射出的普遍问题

  我们经常听到很多行业企业宣称“服务第一”、“客户是上帝”,这本没有错。但是胡也是客户之一,客户购买的产品出了问题,不管原因是什么,问题就是问题,生厂商和经销商是否该首先去解决问题再分析背后的原因。

  唐太宗说过,“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客户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正如水与舟的关系。如果没有一个个的胡先生,哪来庞大的客户消费市场?这一点值得行业生产商和经销商去深思。

  一个明智的企业、一个真如其所宣称的那样拥有“一流产品”的企业应该给予足够重视。本网建议厂商应对此事做一个彻查,对用户所提到的那一批次的挖掘机用户做一个调查,真如用户所反映的质量问题,就应该把不合格产品召回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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