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20, 2010

我国拟规定生产建设致水土流失须治理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姚润丰)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修改相关条款,在水土流失的治理方面,明确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进行治理,限期内不治理的将须承担治理费用。

  草案一审稿规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治理或无力治理以及治理后仍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治理责任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些地方提出,上述规定对地方多年的实际做法作了修改,不够妥当。

  经研究,这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修改了相关条款,将一审稿的规定修改为: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此次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修改相关条款,在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体制方面,明确了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也要防治水土流失。

  草案一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防治和治理工作。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水土保持工作综合性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经研究,这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修改了相关条款,将“其他有关部门”明确为“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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