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3, 2010

外来车辆免费停2小时

  本报记者崔滨

  相比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已经从22条增加到36条。其中车辆看管费收取标准、临时停车是否收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建筑垃圾清理费等内容,直指目前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焦点。

  管理办法第19、20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等因素确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取—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的物业服务费和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小区外来车辆可免费停2小时

  管理办法第21到23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和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人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定数量的出人证。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人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外来人员的车辆收取任何费用。走亲访友的外来客人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情况,经业主大会同意,适当收取—定费用。

  建筑垃圾清理单独计费

  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安装并使用电梯等设施设备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可作为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账,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并定期公布。

  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建筑垃圾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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