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25, 2010

云南司法界人士热议刑法大修 “保外就医”漏洞最大

  刑法大修,从细微之处体现时代变革,关系着每个公民的权益,牵动着亿万人的神经。近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出台,共修改了现行刑法46处,涉及废除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有期徒刑最高刑提到25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明确,醉驾飙车入刑、满75岁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

  这些大规模的修改,引起了我省司法界的热议。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给记者发来10000多字的采访答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正准备从北京飞往韩国,和记者电话交流一直到机舱门口。许多专家建议打黑应摈弃“运动式执法”,要保持稳定性和持续性,还建议将刑事和解制度写入刑法。昨日,在本报推出《云南司法界热议“刑法”大修》(上)之报道后,热议更“热”。今日,本报继续邀请刑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对刑法大修解读谏言。

  此前对“黑社会”特征未形成共识,公检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认知不一,难以形成合力,打黑除恶斗争呈现出阶段性、运动式、专项治理的临时应急状态。此次将“黑社会”特征入刑,有望结束打黑除恶斗争时紧时松的被动局面。——田成有

  有判了无期、死缓的,甚至三四年就出来了,判决形同儿戏。这是管理制度上的问题,不是法律制度上的问题,也涉及到权力腐败问题。——曾粤兴

  刑事和解是经过学界和司法界反复论证过的制度。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对于被害人来说,有利于得到补偿。——刘艺乒

  从立法的角度,老年人、妇女、儿童都属于弱势群体,尤其应该给予立法保护。——李春光

  嘉宾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田成有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粤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李春光

  云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刘艺乒

  主持人:记者 曹红蕾

  关注1 刑期“缩水”

  建议有期最高刑提到30年

  新闻背景

  有人统计过,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期限一般不会超过20年,无期徒刑罪犯一般服刑15年即可出狱。实际执行刑期“缩水”问题严重。

  现行刑法规定,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无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草案规定,将死缓的减刑幅度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现行刑法数罪并罚最高刑不能超过20年,而草案规定,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增加长期刑弥补体系缺陷

  记者:对目前实际执行刑期“缩水”的问题,您怎样看?

  田成有:我国刑罚体系的自身缺陷是非常明显的。目前的刑种有5种之多,但从实际适用来看,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档太大,既可能因此放纵犯罪,也可能因此冤枉无辜。中间尽管有无期徒刑和死缓,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罚却是有期的,被判死缓的罪犯很多不会被执行死刑,最终成为有期徒刑,一般实际执行刑期20年左右。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从刑期20年到剥夺生命的巨大落差。这种差距既是死刑适用过多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实际司法不公的客观因素。

  近年来,日益增多并已引起社会强烈质疑的巨贪免死案件,也突出暴露了刑罚体系的上述缺陷。 要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必须对我国现行刑罚体系进行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增加长期刑,通过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来化解这一矛盾。

  曾粤兴:我还知道一些情况,有判了无期、死缓的,甚至三四年就出来了,判决形同儿戏。这是管理制度上的问题,不是法律制度上的问题,也涉及到权力腐败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我们要限制死刑,另一方面要提高长期监禁刑的实际执行力。

  “保外就医”漏洞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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