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15, 2010

新竹县首开先例:未婚生子也可领生育津贴

  台海网9月16日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新竹县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决议,放宽县内妇女生育津贴的补助标准,让未婚生子的妇女也能申领每胎1万元(新台币,下同)的生育津贴,这项社会福利是全台湾首见,已从今年5月11日开始实施,截至今年8月底为止,有52位未婚生子的妈妈受惠。

  新竹县从1998年实施妇女生育津贴,规定合法婚姻生育的妇女才能申领津贴,但没有合法婚姻的妇女生子不能申领,县内每年新生儿约有6000人,每年编列6000万元经费。

  县府妇幼福利科长林焕铨表示,由于社会价值和家庭观念改变,很多不婚的单身妇女或同居不结婚的妇女,生孩子的现象在这几年很普遍,常有未婚生子的妈妈向社会处抱怨,“同样是妇女生孩子,为何不能领生育津贴?”

  林焕铨说,这些争取权益的妈妈,年龄在25到35间之间,都说不想结婚,自己可独立抚养小孩,或与同居人一起照顾小孩,未成年生子的很少,初步估计,新竹县未婚生子每年大约有200多人。

  去年底,新竹县妇女权益促进会讨论妇女生育津贴执行情形,委员之一的律师许美丽与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林秋宜等人,认为妇女生育津贴在定义上,并没有针对合法婚姻,结婚生子和未婚生子的妇女,权益应该一视同仁。在法界委员提出的妇权见解下,委员会决议通过修正妇女生育津贴实施计划,放宽未婚生子的女性也可申领每胎1万元的生育津贴,并从今年5月11日起正式实施。

  新竹县府社会处长蔡荣光表示,开放未婚生子妇女申领生育津贴,只要夫妻一方或未婚妇女,设籍并续居住新竹县满1年以上,且新生儿在竹县办妥出生登记者,就符合资格。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