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眼观察 ■
近年来,频繁见诸于新闻媒体的律师被判刑的报道,使刑事辩护成为律师最危险的职业活动之一。2000年,全国律师协会亦曾颁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至今不仅相隔十年,而且其中针对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规范上亦是空白。近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制订出台《贵州省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将死刑案件辩护中律师应注意的要点集中收入,以此规范和指导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行为,提高律师对死刑案件辩护的质量。这个《意见》是我国西部地区首个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指导规范。
律师刑事辩护如何规避风险
——北大教授陈瑞华结合《贵州律协死刑辩护指导意见》谈律师执业规范
(本刊记者)陈虹伟/文
律师刑辩要注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重庆打黑中倒下的律师李庄,由于其在执业活动中不规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尽管李庄案已尘埃落定,可对李庄的行为是违规还是犯罪,社会上的观点还存在分歧,但不可否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哪些行为该做、哪些行为不该做,该做的如何去做?这确实需要为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制定一个指导规范。
不单是李庄案,近年来频繁见诸于新闻媒体的律师被判刑的报道,使刑事辩护成为律师最危险的执业活动之一,它的危险在于有时候甚至会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如果律师不注意小节,不注意自我保护,会在危险来临时仍浑然不觉。而来自贵州律师协会的数字表明,去年贵州有数位律师受到刑事追诉。
为了帮助律师规避执业风险, 8月7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制订出台《贵州省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死刑辩护指导意见),将死刑案件辩护中律师应注意的要点全部收入其中,以此规范和指导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行为,提高律师死刑案件辩护的质量。这个《意见》是我国西部首个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指导规范,是作为中国西部律师死刑案件辩护的示范版本。2000年,全国律师协会亦曾颁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至今已有十年之久,而针对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规范在全国尚未有指导意见出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近年来,随着司法审判工作的推进,一系列死刑案件的误判对司法实践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甚至被提到政治的高度,提升到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层面,直接涉及到我国在世界上的形象问题。由于在死刑案件中,律师的辩护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对案件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产生干扰。针对此,贵州省律师协会通过长期调研,历经一年的时间与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课题组合作起草制订了《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
死刑辩护指导意见共10章102条,从死刑案件的辩护思路、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辩护注意要点予以详细说明,为律师提供了死刑辩护的规范性示范模板。
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王心海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机关联合发布了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律师的辩护作用进一步得到加强,但同时也加大了律师的责任。贵州律师协会出台这个指导意见吸收了两个规则中关于律师辩护的内容,具有非常强的指导作用。
在贵州省律协副会长、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世和看来,死刑案件律师辩护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实际是律师在辩护中的无序状态造成的,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律师职业环境的恶化。因而,此次贵州省律协制定的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专门列出一章——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来着重强调律师规范执业行为,以避免执业风险。
死刑辩护指导意见制定的参与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个意见总结了以往律师执业中的经验教训,尤其强调在辩护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陈瑞华本人是全国律师维权委员会主任,近年来曾参加了数十件全国有影响的律师违法案件的调查,从中发现了一些规律性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法律上的意见,反映到有关部门后,有些律师的权利得到维护。但是他也发现,由于个别律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甚至有些资深律师在案件的辩护中仍然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失误”。因而,在制定死刑辩护指导意见时,特别强调了律师许多容易忽略的“细节”。
拒绝家属无理要求
拒签风险代理合同
前不久,河南焦作律师愈平因违反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的侦查笔录提供给家属,家属看后进行了复印,然后找到所有证人并使这些证人推翻了原来的证言。事情败露后,当地检察机关以该律师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将其起诉到法院。而据王心海会长介绍,近年贵州也有类似的案件发生。
个别委托人的近亲属拿到案件材料以后直接找证人、被害人,让他们改变证言,这在以往的案件中并非个别现象。虽然是属于嫌疑人的近亲属违法,但是倒查的结果往往是律师泄露的资料。
特别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律师也急于让当事人活命,他们往往应家属的不当要求做出超越法律规定的事情,不仅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同时也会招致被告人家属的投诉。
陈瑞华说,解决律师和委托人家属纠纷的最好办法是委托事项要书面约定,强调要把律师不能做的写入合同,尤其是法律不容许律师做的一律不做,比如说法律有规定,禁止把笔录给嫌疑人近亲属,律师就不能给。律师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重要,否则委托人投诉律师的情况就会大量出现。陈瑞华认为,这与律师代理案件之初没有明确约定有关。书面约定律师不能为当事人做违法之事,这对律师是很好的自我保护手段。
陈瑞华指出,风险代理在目前的死刑案件辩护中比例很高,人活了,律师会有一大笔收入。许多律师在高额的金钱诱惑下往往铤而走险。死刑辩护意见则明确规定律师不能与委托人签订风险合同。
陈瑞华认为,律师签订高额风险代理容易导致“辩护律师当事人化”,因为这个钱进来容易。如果当事人给律师打了100万,律师就可能拿出20万来做非法活动,因为这样才能保住那80万,这在刑事辩护中已不是个别现象。律师这样做不仅对自己非常危险,同时还会为法官提供腐败的机会。
“风险代理加大律师的执业风险,葬送了许多律师的前程。因此,为了保护律师,把不要签风险代理合同最终写入《贵州省死刑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同时,意见第93条还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不得就案件结果向委托人、被告人做出不适当的承诺。”陈瑞华说。
被告人遭遇刑讯逼供
应由其自行书写材料
据重庆法院一审判决显示,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教唆其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12月3日,李庄在某酒店内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沸沸扬扬的李庄案引起广泛关注,而李庄本人最大的失误是教唆龚刚模称自己遭遇刑讯逼供,并亲自出马为其搜集证据。不管李庄如何辩解,但他无法出示龚刚模自己书写的遭遇刑讯逼供的材料。
陈瑞华指出,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最怕嫌疑人翻供和提出刑讯逼供指控,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是被告人主动翻供的,还是律师教唆的,这一点很难说清楚。李庄案的教训就在这里。因此,有关刑讯逼供尽可能让被告人提供书面资料,不可进行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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