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垚
15日,最高法等4部门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通知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机构日前成立,公安部治安局官员介绍办案感受时称目前对问题奶粉的主犯处罚过轻,不足以震慑犯罪,并举例称天津一乳企高管在被捕时当着警方的面安慰家属:“别怕!最多判刑三年。”其实,该怎么判刑法律法规很清楚,至于改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就是。可问题食品的频发,导致民愤极大,施以重典才被各界寄予厚望,也迎合了公众心理。
当然,食品安全事故刑罚不够重,确实是个问题。正是如此,近年来呼吁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刑罚的呼声,越来越多。这没有错,但重刑未必就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重刑罚思维,实际上依旧是一种立法治罪思维,而现实是我们的问题多不在立法,而在于司法和执法。简单地说,如果保障食品安全的执法方式和司法程序没有大的改观,再重的刑罚也无济于事。特别要指出的是,问题食品的频发,关键出在安全监管环节,所以对于制贩者处以刑罚再重,如果监管依旧漏洞百出,食品安全依旧难以保障。
事实证明的确如此,三鹿奶粉危机之后,涉案人被处以极重的刑罚,而相关责任官员无非被免职而已。这样的处罚,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危机不再发生?现实是奶粉危机之后的这两年,隔一段时间就爆出各种食品安全问题。以重刑思维为代表的立法治理思维,近年来屡试不爽。奶粉危机时,国务院法制办在最短的时间内出台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法治方式治理乳业问题,肯定没错,但是这部条例却只管“一杯奶”。如此说来,柑橘危机、鸡蛋危机后,是不是又将迅速出台《柑橘质量安全管理条例》、《鸡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广义来说,条例也算法律的一部分。法律是一国之重器,为一人一事一物就随便立法,还有什么法治严肃性可言。如此下去,中国的法律数量真是要比银河系的星星还多,这叫相关部门如何去严格执行。我们不禁要追问一句:为什么每逢危机,相关部门就采取紧急行动,并表示要施以重刑?这除了彰显政府整治决心外,还能如何?
危机之后相关部门总是想到立法,法治观念也算有所长进,但这么多的法规和条例,有多少法律严格执行过?对于食品安全危机的处理,始终不见对官员的严厉问责和刑罚处置,对制贩者再重的刑罚实际上也就没实质意义。食品危机暴露的是政府管理、行政体制的危机,病灶已经发现,如果病根不除,危机必将一项项地轮番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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