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September 12, 2010

山东: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对农村擅自供水将受处罚

      新华社济南9月12日电(记者王海鹰、骆珺)山东省卫生厅近日出台办法,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实行许可证管理,根据这一办法,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2005年以来,全省累计投入资金103亿元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新建农村供水工程2.48万处,新增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3200多万人。目前,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超过88%。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农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山东省卫生厅近日出台办法规定,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实行许可证管理,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指标的要求;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在防护地带明显处设置固定的警示牌。如以地表水为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等。

      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等行为,除责令进行限期改进外,还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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